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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共享出行分会专家
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密切联系国内外从事共享出行实践与理论的专家学者,掌握国内外共享出行理论的最新进展,联合展开共享出行研究,推动中国共享出行行业理论与实践的进步,提升共享出行分会的科研实力,根据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共享出行分会工作要求,成立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共享出行分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的咨询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是由具有较高理论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具备创新开拓精神的企业家和专家学者所组成。专家委员会在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共享出行分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推动我国共享出行行业理论和实践发展。主要任务包括:

  (1)立足共享出行行业,联合国内外具有高水平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学术界和实践界人士,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共享出行专业研究和实践推动的行业智库。

  (2)研究国内外共享出行理论与实践,结合中国实际,进行本土化创新,以推出共享出行“实践指南”等方式推荐给共享出行企业,帮助企业提高运营管理水平。

  (3)研究全球共享出行行业管理体制机制和法律法规,构建共享出行“政策储备库”,为我国共享出行行业管理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4)开展共享出行行业标准和认证体系研究,构建共享出行“标准和认证体系”,为规范共享出行行业发展提供重要手段。

  (5)全面监测共享出行行业发展动态,制定发布共享出行“年度发展报告”,把脉行业发展问题,提供行业发展建议。

  (6)为共享出行行业教学活动提供指导和咨询,制定共享出行行业培训教材。为企业推荐专家与人才,介绍学者的研究成果。

  (7)不定期组织相应论坛会议,邀请知名专家介绍有关共享出行行业的最新动态,为管理和从业人员搭建一个共享交流、提升人脉关系的交流平台。

  (8)组织考察交流,每年将根据共享出行分会会员的需求提供赴国内外知名共享出行企业、机构、社会热点地区考察参观等活动。

  (9)为相关企业进行综合会诊,有针对性地开展信息的提供、咨询和交流等相关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3名、专家若干名。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秘书处。

  第七条 职责分工

  (1)主任委员:为专家委员会的总负责人,负责整个委员会的管理和运作,检查有关事项的落实情况。

  (2)副主任委员:制定和布置本会的工作计划,组织进行相关活动,总结本会工作,特殊情况下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3)秘书长:为本会日常运作的负责人,协助主任、副主任工作,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4)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处理各种事务性工作。

  (5)专家:研讨有关课题,参加不定期举行的论坛以及其他相应活动。

第四章 委员会的产生和任期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共享出行分会聘任。专家由专家委员会面向社会征选,专家委员会审核,由共享出行分会颁发证书。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高度责任感和事业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 (二)在学术上有一定的造诣,在社会上或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四)专家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聘请委员要综合考虑委员的专业结构、年龄结构和地域结构等因素。

  第十一条 每届专家委员会任期三至五年,委员可续聘续任。聘期内,如委员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参加本会的活动,可经委员申请、委员会备案后中止聘任;专家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增聘委员。

第五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免费参与专家委员会举行的各项活动和获得专家委员会提供的信息、资料;

  (二)了解与咨询任务有关的文件、资料、数据、背景材料,以及参加有关的专业学术会议;

  (三)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四)独立地从事所承担的咨询课题的研究工作,不受任何个人因素的干扰;

  (五)向专家委员会及分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六)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章程及自律守则;

  (二)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向专家委员会提供相关的科技信息,提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的建议;

  (四) 对承担的咨询任务,应当认真负责,按时完成;

  (五)在咨询工作中,应当从全局出发,坚持真理,尊重科学,秉公办事;

  (六)对咨询工作中涉及到的问题和资料,应当保密,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第十四条 未经专家委员会同意,委员个人不得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从事商业性活动。

  第十五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一年内本人二次不参加全体委员例会的,将会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报共享出行分会备案。

  第六章 委员待遇和工作方式

  第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待遇由共享分会根据工作量决定,并为委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第十七条 委员全体会议每年召开 2-3 次,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主持。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秘书处根据委员全体会议精神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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